中国实用内科杂志
实至名归用者为尚
来源:中国实用内科杂志(ID:zgsynkzz)
作者:胡紫薇,马晓春
作者单位:中国医院
本文刊登于《中国实用内科杂志》年第41卷第6期述评栏目基金项目:辽宁省科技厅重点研发计划(JH2/);沈阳市重症医学临床医学研究中心(20--4-41)DOI:10./j.nk060101引用本文:胡紫薇,马晓春.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诊断标准:问题与期望[J].中国实用内科杂志,,41(6):-.
摘要:弥散性血管内凝血(disseminatedintravascularcoagulation,DIC)的发生机制复杂,致病因素不同,其对应的病理生理机制及临床特点也存在很大差异,DIC的诊断是目前临床存在的一个难题。虽然现存很多DIC诊断标准,但是各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,目前仍缺乏DIC诊断的金标准。因此文章将从DIC提出的背景、DIC诊断标准及评价、DIC诊断标准对于COVID-19导致的凝血功能障碍是否适用以及对DIC诊断标准的未来期望做一评述。
关键词:弥散性血管内凝血;诊断标准;COVID-19凝血病
弥散性血管内凝血(disseminatedintravascularcoagulation,DIC)仍然定义为继发于多种疾病如严重感染、病理产科、恶性肿瘤、创伤、手术等导致的全身广泛性微血管损伤,凝血系统激活,全身微血管血栓形成,血小板和凝血因子大量消耗,从而继发纤溶亢进,引起以出血和微循环衰竭为特征的一种临床综合征[1]。
DIC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病理过程,致病因素不同,其对应的病理生理机制及临床特点也存在很大差异,其中凝血和抗凝系统被激活,出凝血的平衡被打破,血管的屏障功能损伤,大量的免疫效应细胞和凝血因子如内皮细胞、巨噬细胞、中性粒细胞和补体、血小板等参与到DIC的发生发展过程中,单一的指标很难对其评价[2]。基如此,当前DIC存在多个诊断标准,亦有各自的局限性,本文将围绕DIC诊断标准的现状进行梳理,并就目前的DIC诊断标准对于COVID-19导致的凝血功能障碍是否适用进行讨论,对未来DIC诊断标准可能出现的变化提出一些展望。
1DIC提出背景DIC的提出源于Shwartzman现象,在年被Shwartzman首次报道[3]。研究者在静脉内注射内毒素,24h后在皮内注射内毒素的部位观察到血栓出血性病变,两次间隔24h静脉内毒素注射会引起全身Shwartzman反应,其特征为凝血障碍、瘀点出血、微血栓和循环血小板减少[4]。随后Schneider[5]在胎盘早剥患者身上发现纤维蛋白栓塞,命名为DIC。DIC最先是在产科疾病、白血病患者和实体肿瘤患者中被发现,并依据这些病例逐步明确了DIC这一概念。
2DIC诊断标准的现状及评价年日本厚生省(theJapaneseMinistryofHealthy,LabourandWelfare,JMHLW)提出了第一个DIC诊断评分标准,该评分系统包括:基础疾病、临床症状、血小板计数(platelet,PLT)、凝血酶原时间(prothrombin,PT)比率、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(fibrinogendegradationproduct,FDP)、纤维蛋白原(fibrinogen,Fib)[1]。JMHLW评分标准区分了疾病病因,加入患者的临床症状,但是未对DIC进行定义。这个标准中凝血指标主要包含Fib和FDP,对于严重感染所致DIC的诊断缺乏灵敏度,诊断标准中无分子标志物,无法指导早期诊断。此外,因JMHLW评分标准是日本DIC专家基于回顾性数据统计分析得出的诊断标准,缺乏循证医学证据。
年,国际血栓与止血学会(InternationalSocietyonThrombosisandHaemostasis,ISTH)的科学标准委员会(theScientificandStandardizationCommittee,SSC)制定了DIC诊断ISTH评分系统;该评分系统由来自美国、英国、日本、荷兰4个国家的5位专家撰写,分显性DIC和非显性DIC两部分;ISTH评分系统包括:PT、PLT、Fib、纤维蛋白相关标志物(D-二聚体、FDP);如果评分≥5分,且存在DIC的诱因,诊断为显性DIC(即临床典型DIC),如果评分5分,提示非显性DIC(即DIC前期)[6]。ISTH标准提出了DIC的定义为“一种获得性凝血功能紊乱综合征”,它的特点是不同病因引起的血管内凝血活化,其可导致微血管损伤,严重情况下可出现器官功能衰竭。ISTH区分了显性DIC和非显性DIC,对DIC诊断的特异度高。它去掉了临床表现,没有充分考虑到各种病因所致DIC的不同特点,对DIC诊断的灵敏度较差,也较难指导DIC的早期诊断。
年,日本危重病协会(JapaneseAssociationforAcuteMedicine,JAAM)提出JAAM诊断标准;该评分系统包括: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(systemicinflammatoryresponsesyndrome,SIRS)评分、PLT、PT比率、FDP;如果评分≥4分诊断为DIC[7]。该评分系统去掉了DIC诱因这一条件,该标准采用SIRS评分进行赋值,取代了前两种标准中的基础疾病和临床症状体征,对于脓毒症DIC具有更高的灵敏度。JAAM的DIC诊断标准在预测严重脓毒症患者多器官功能不全和28d住院病死率方面显示出更好的预测价值。但是该评分对于其他类型DIC,特别是恶性肿瘤相关DIC的实用性不强,对DIC诊断的特异度也不高。
年英国血液学标准委员会(BritishCommitteeforStandardsinHaematology,BCSH)颁布指南,推荐ISTH评分系统用于诊断DIC[8]。年意大利血栓和止血学会(ItalianSocietyforHaemostasisandThrombosis,SISET)指南,推荐使用ISTH、JMHLW和JAAM评分系统用于DIC的诊断[9]。该指南针对ISTH评分系统做出说明,纤维蛋白相关标志物建议使用D-二聚体,中度升高定义为升高幅度≤上限的10倍,明显升高定义为升高幅度>10倍,ISTH评分系统中使用PT,该指南建议使用INR,1.25<INR≤1.51,评分1分,INR>1.5时,评分2分。
由于BCSH、日本血栓形成与止血协会(JapaneseSocietyofThrombosisandHemostasis,JSTH)和SISET分别发布了DIC指南,这在临床应用上引发了混乱,因此年ISTH协调了这些差异,发布了新的指南,提出了DIC的分型,指南认为DIC患者的出凝血异常由高凝和高纤溶两者共同引起,据此将DIC分为4型:出血型、器官衰竭型、大出血型和无症状型,并将基础病因的治疗和器官支持放在了更高的地位[10]。
国内年就首次提出了DIC的诊断标准。年中华医学会血液分会血栓与止血组颁布《DIC诊断与治疗中国专家共识》,提出DIC定义:DIC是在许多疾病基础上,致病因素损伤微血管体系,导致凝血活化、全身微血管血栓形成、凝血因子大量消耗并继发纤溶亢进,引起出血及微循环衰竭的临床综合征[11]。并制定了DIC的诊断标准,强调DIC必须存在基础疾病,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才能做出正确诊断,诊断标准包含:临床表现:存在易引起DIC的基础疾病,有下列1项以上临床表现(多发性出血倾向,不易用原发病解释的微循环衰竭或休克,多发性微血管栓塞的症状、体征);实验室检查指标:同时有下列3项以上异常[PLT×/L或进行性下降,Fib1.5g/L或进行性下降,或4g/L;FDP20mg/L,或D-二聚体升高或阳性,或3P试验阳性;PT缩短或延长3s以上,或部分活化的凝血酶原时间(activepartialthromboplastintime,APTT)缩短或延长10s以上],该诊断标准更加注重临床表现,但是没有评分系统,导致DIC诊断不能精确量化,造成DIC诊断缺乏客观性。该共识还强调了抗凝治疗的重要性。
年以血液科专家为主推出了中国DIC诊断评分系统(ChineseDICscoringsystem,CDSS),年6月被正式写入《DIC中国专家共识(年版)》该评分包括:存在导致DIC的原发病、临床表现、PLT、D-二聚体、PT及APTT延长、Fib[12]。指南将DIC进行分期:高凝状态期、消耗性低凝期、继发性纤溶亢进期和器官衰竭期。该标准在一项大型回顾性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,该回顾性研究纳入年4月到年6月期间疑诊为DIC医院病例例,研究表明在非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中,CDSS比JAAM更具特异性(72.55%比50.49%,P0.05)并且比ISTH更敏感(77.07%比62.03%,P0.05)[13]。该共识主要是参照ISTH的评分标准和早期指南中的临床表现,将临床症状纳入到诊断标准中,但是对于早期DIC的诊断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。
年JSTH提出了DIC临时诊断标准草案,该标准包括PLT、FDP、Fib、凝血酶原时间比(PTr)、抗凝血酶活性(AT%)、凝血酶-抗凝血酶复合物(thrombin-antithrombin